讓人差點噴出蛋餅的標題 ....

早上在店吃早餐時,看到水果日報的財經版,有個新聞標題「保單失效擬6個月內可復效......」,嘴巴的蛋餅差點噴出來.....心想,這不是跟人死又可復活的意思一樣嗎?趕緊把內文看一遍,結果發現跟本文不對題。內容大概是說,現在立法院要修法,規定對於停效六個月以內的保單,消費者如果想復效,保險公司不可以拒絕。據本人推論,記者根本不懂保險法理,張冠李戴誤以為「失效」=「停效」。我想,這也是大部分的朋友的錯誤觀念,那我就跟大家簡單解釋一下。有關一切的法律名詞,用法必須要很精確,否則將失之毫米,差之千里。法律名詞中的「失效」,是指契約關係完全消滅,喪失所有的效力,既然效力全部煙消雲滅,就不會有「復效」,也就是恢復效力的問題。至於「停效」,是說契約的關係仍然存在,只是效力凍結住、暫停了,所以會有讓契約重新恢復效力的相關問題。那「復效」,就簡單多了,就是恢復效力。所以,那個新聞標題應該改作「保單停效擬6個月內可復效......」就正確了!甚麼情況保單會停效呢?簡單說,就是該繳保費的時候沒繳,在保險公司寄「催告書」(通知你該繳錢的信。月繳或季繳就不會記催告書了,直接算30天)到你家之後,過了30天還是沒繳錢,那這張保單的效力就會凍結起來,就是停效(除非有保價金墊繳)。在停效的期間,如果發生保險公司依約要賠的事情,保險公司是可以不甩你的。《法源:保險法第116條、第130條及第135-4條》為什麼立法院要修法規定停效六個月以內的保單,消費者如果想復效,保險公司不可以拒絕呢?因為,許多保險公司對想復效的契約,有許多繁瑣的規定。例如,要消費者去體檢....等,或是說這個消費者曾經住院過,保險公司也理賠了一筆金額,這時,保險公司好不容易逮到你的保單停效的機會,極有可能引用保險法第116條第4項的規定,直接把保單終止掉,省得以後賠不完的醫療費。所以,立法院這次要修正相關規定,對廣大的消費者來說,絕對是好的。至於,保險公司揚言,如果修法三讀通過,不排除調漲保費的合理性與適當性,我覺得很有討論的空間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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